欢迎访问无锡市教育局网站    
  1. 本站支持IPV6
  2. 繁体版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法规文件及解读

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民办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11-26 17:42    来源: 无锡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470/2020-00134
发文日期
2020-11-26
公开日期
2020-11-26
文件编号
锡教发〔2020〕96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教育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科技、教育--教育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学校,教师,学生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民办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无锡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有关市属民办学校:

  为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现将《无锡市市级民办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 锡 市 教 育 局

  无 锡 市 财 政 局

  2020年11月26日

无锡市市级民办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出资捐资办学的意见》(锡委发〔2011〕7号)、《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8〕73号)、《关于深化改革规范管理推进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8〕77号)的相关精神,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管理,优化资金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本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18〕29号)和《无锡市市级教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锡财教〔2017〕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民办教育发展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对市区范围内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学校)进行奖补的资金。

  第三条  凡享受奖补政策的民办学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无安全责任事故,各项管理规范,经教育主管部门年检合格。

  第四条  奖补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促进发展、贯彻均衡、奖励先进、提高质量”的原则,做到补助和奖励结合、公益和发展兼顾。

  第五条  奖补资金管理职责

  (一)市教育局职责

  1.编制年度奖补资金使用计划和奖补实施方案;

  2.按管理权限受理奖补资金申请,并按规定进行经费核准或组织项目考核评审;

  3.对奖补资金的使用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财政局职责

  1.核准市教育局提出的奖补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2.组织或配合市教育局开展奖补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三)民办学校职责

  1.根据年度奖补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负责;

  2.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监管,并对获得的奖补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提供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并接受有关部门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推动民办学校升类创优:用于优质幼儿园创建奖补、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达标建设奖补、高中阶段优质学校创建奖补;

  (二)推进转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用于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转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奖励;

  (三)鼓励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用于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由举办者直接投资的改扩建奖补(含校安工程达标奖补);

  (四)促进民办学校规范发展,提升办学质量:用于民办学校年度规范性办学(园)考核奖励;

  (五)民办学校骨干教师奖励:用于奖励被评为江苏省特级教师、无锡市名教师、无锡市学科(德育、教科研)带头人、无锡市教学(德育)能手、无锡市教学(德育)新秀的民办学校教师;

  (六)组织开展民办学校举办者、管理者、骨干教师培训;

  (七)建设和维护民办教育发展公共服务平台;

  (八)组织开展民办教育发展的各类项目考核评审和专项审计;

  (九)其他经市政府同意安排的项目。

  奖补方式、程序

  第七条 申请第六条第(一)项、第(五)项奖补资金的,实行部门核准制;申请第(二)项至第(四)项奖补资金的,实行考核评审制;申请第(六)项至第(八)项奖补资金的,实行预算申报制;申请第(九)项奖补资金的,根据具体项目另行确定方式。

  奖补项目按照奖补方式,分别实行相应的奖补核定程序。

  第八条  实行部门核准制的,由市教育局根据年度工作情况及奖补标准直接核准。

  第九条  实行考核评审制的程序

  (一)申报

  1.每年申报一次,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市属、区属民办学校,于每年1月31日前根据年度实施方案具体要求,分别向市教育局、区教育局提出申请。

  2.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实地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确保申报内容真实、准确、全面,并于每年4月30日前上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二)评审

  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组织考核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列入奖补项目。

  第十条  实行预算申报制的,由市教育局根据工作安排编制资金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列入预算按时拨付。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年度具体奖补实施方案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实行市、区共担机制,原则上参照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市与区分担比例分档实施。除第六条第一项(省优质幼儿园创建奖补)、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由市级全额承担,第五项由市级定额奖励外,其余项目实行分档差别化分担方式。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第一档:梁溪区,市、区各分担50%。

  第二档:滨湖区、经开区,市、区各分担30%和70%。

  第三档:锡山区、惠山区、新吴区,市、区各分担20%和80%。

  第十三条  市教育局根据当年奖补项目、奖补标准和市级承担比例,确定市分担总额和分配方案,纳入下一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中用于市本级的支出,市教育局在市人代会批准预算下达后根据项目进度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各区财政局应在收到奖补资金30日内,连同本级财政应承担资金,一并拨付给相关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应严格做好经费管理和使用,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奖补资金应按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各学校举办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清偿债务等。

  政府奖补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市教育局应按分级管理原则,依法对奖补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占为己有;在举办者变更、清算时,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在终止办学时,应根据来源渠道退还政府,专门用于发展民办教育。

  第十六条  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和学校要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奖补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必要时可由市财政局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减少奖补经费或取消当年奖补资格,两年内不再接受违规单位的申报等处罚,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教育质量差、社会反响强烈的;

  (四)收费混乱,财务管理不规范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

  (六)因违规受到教育行政处罚的;

  (七)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各市(县)、区可参照本办法,设立本地区民办教育扶持资金,并制定相应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原印发《无锡市市级民办教育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锡财教〔2016〕25号)同时废止。

微信公众号

微信

微博

微博

无锡普法

无锡普法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