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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更新)

时间:2018-04-28 18:07    来源: 无锡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470/2018-00110
发文日期
2018-04-23
公开日期
2018-04-28
文件编号
锡教发〔2018〕120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教育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科技、教育--教育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学校,学生,体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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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各市(县)区教育局、卫生计生局(委)、财政局、物价局,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各有关直属学校、事业单位,市属各有关民办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神,做好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的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的通知》,《江苏省教育厅、卫计委、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体艺〔2017〕9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现就做好新时期我市中小学生(含中等职业学校)健康体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康体检项目

  (一)必须检查项目

  1.问诊:既往病史,近期有何不适症状,肺结核密切接触史和肺结核可疑症状是必须问诊项目;

  2.内科检查:心、肺、肝、脾;

  3.眼科检查:视力、沙眼、结膜炎;

  4.口腔科检查:牙齿、牙周;

  5.外科检查: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

  6.形体指标检查:身高、体重;

  7.生理功能指标检查:血压、心率;

  8.高中和寄宿制初中的入学新生以及其他学段有肺结核密切接触史者应当进行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者应当进行胸部X线摄影检查。

  (二)必要时检查项目

  寄宿制学生必要时到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的实验室检查。

  1.胸部X线摄影检查。

  2.肝功能检查。包括血清丙氨酸氨基转氨酶测定、血清总胆红素测定两项,学校可在卫生计生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进行。

  3.结核菌素试验。

  4.血红蛋白测定。

  二、体检费用标准

  (一)必须检查项目

  小学、初中、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次不超过20元(含结核菌素皮肤试验);不做结核菌素皮肤试验每生每次不超过15元。

  (二)必要时检查项目

  按照《无锡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手册(2015年医改版)》规定的价格标准执行。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体检管理办法,采取委托、招标等方式,在保证体检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合理原则确定体检费用标准。

  各直属学校、市属各民办学校学生健康体检由市教育局统一以政府采购的形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并最终以政府采购确定金额执行。学校要与中标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并在学生体检工作结束后的20天内,支付体检费用。

  三、体检经费来源及管理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的费用由学校在公用经费中开支。

  2.非义务教育阶段(含幼儿园)学生健康体检可参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体检项目、标准执行。其中,高中阶段学校学生体检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其他类型学校学生体检费在学费中列支。

  四、健康体检医疗机构资质及工作要求

  学生健康体检机构必须报经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备案,每年由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对学生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一)机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政府举办的公立性医疗机构;

  2.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足够的学生健康检查场所、工作条件和必备的合格的医疗检查设备与检验仪器,能独立开展学生健康检查工作;

  3.能对学生健康检查状况进行个体和群体评价、分析、反馈,并提出健康指导建议。

  (二)人员要求

  1.有足够的与学生健康体检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质量控制和统计人员;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熟悉本专业业务,技术人员的专业与学生健康检查的项目相符合;

  2.具有与学生健康检查工作和学生常见病防治有关的知识和经验;

  3.内科、外科、口腔科、眼科检查及实验室检验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专业体检医师至少有1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体检结果反馈内容要求及形式

  1.学生健康体检机构在体检结束后,应分别向学生(家长)、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学生个体健康体检结果与学生群体健康评价结果。

  2.健康体检机构以个体报告单形式向学生反馈健康体检结果;以学校汇总报告单形式向学校反馈学生体检结果;将所负责的体检学校的学生体检结果统计汇总,以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形式上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再逐级上报。

  3.个体报告单内容应包括学生个体体检项目的客观结果、对体检结果的综合评价以及健康指导建议;学校汇总报告单内容应包括学校不同年级男女生的生长发育、营养状况的分布、视力不良、龋齿检出率、传染病或缺陷的检出率,不同年级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以及健康指导意见;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内容应包括所检查学校学生的总体健康状况分析,包括生长发育、营养状况的分布、视力不良、龋齿检出率、传染病或缺陷检出率以及健康指导意见。

  4.个体报告单应于健康检查后2周内反馈学生;学校汇总报告单应于检查后1个月内反馈给学校;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应于检查后2个月内反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五、相关工作要求

  1.各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精神制订适合本地体检管理办法,严格学生健康体检机构资质要求,加强过程监管,切实保证体检工作质量。

  2.学生健康体检建议安排在每年9-12月进行。各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配合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和体检机构做好学生健康体检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确保对在校学生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3.学校要指定专人做好与体检医疗机构的工作衔接,实行学生健康体检资料台账管理制度;要根据学生健康体检结果和体检机构提出的健康指导意见,研究制定促进学生健康的具体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健康促进工作。

  4.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学生体检工作的指导协调力度,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开展学生体检工作专项督查,对不能保证学生体检工作质量的体检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限期整改、取消资质等处理。

  5.各体检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医疗规范开展学生体检工作,按时间要求认真做好体检反馈工作,学生个体体检报告单和学校汇总报告单必须符合《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和当地教育行政、卫生计生部门的要求。体检信息未经教育行政和卫生计生部门批准,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6.加强学生健康档案管理。新生入学应建立健康档案。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学生健康档案纳入学校档案管理内容,实行学生健康体检资料台账管理制度;应根据学生健康体检结果和体检单位给出的健康指导意见,研究制订促进学生健康的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促进学生健康的各项工作。

  7.按照省教育厅、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体艺〔2017〕9号)文件精神,2009年8月14日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体艺〔2009〕30号、苏卫疾控〔2009〕18号、苏价费〔2009〕271号、苏财教〔2009〕113号)废止。

  附件:

  1.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告家长书

  2.无锡市中小学生健康档案卡(样稿)

无 锡 市 教 育 局
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无 锡 市 财 政 局
无 锡 市 物 价 局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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