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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政策】普通高中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政策

时间:2017-02-21 17:33    来源: 无锡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470/2017-00025
发文日期
2017-02-21
公开日期
2017-02-2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教育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科技、教育--教育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学校,招生,学生,细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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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招生政策】普通高中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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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学注册

   第一条  普通高中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有序招收录取新生。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并及时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被其他学校重复录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者;其他学校的在籍学生。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第四条  学校应按照办学规模及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控制班级学生数。

  

二、转   学

   第五条  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予转学:

   (一)家庭户籍跨当年招生区域、且实际居住迁移,确需转学的(凭户籍转移证明、身份证明、房产证或暂住证等居住证明);

   (二)父母因工作和居住地跨当年招生区域迁移,确需转学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工作证明、房产证或暂住证等居住证明);

   (三)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从事野外工作、为外省市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出国证明、工作证明、军人证、部队证明等);

   (四)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在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教师)的子女,可准予随监护人转学至常住地学校。

   第六条  普通高中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之间学生转学,限同一个省辖市范围内,且须符合有关转学条件,并经双方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仅限高一年级学生,且只能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专业,并应补学中等职业学校一年级的缺修课程。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其中考成绩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并应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

   第七条  普通高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属同一招生区域学校之间的转学行为;

   (二)民办学校向公办学校转学(转入地无民办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三)本省低星级学校向本省高星级学校转学(转入地无对应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四)未达到转入校当年录取分数线的本招生区域初中毕业生,通过其他途径转入该校;

   (五)外省初中毕业、外省非重点高中录取后向本省三星级及以上普通高中转学(该招生区域无二星级及以下普通高中除外);

   (六)在休学期间的。

   高三年级第二学期学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第八条  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监护人应持有效证明材料,向转入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确认同意后,再向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确认同意后,转交学籍档案,完成转学手续。跨省或跨省辖市转学,需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

   按照教育部要求,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还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的学籍卡。

   第九条  学生转学应自行联系转入学校,如确有困难的,也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转入学校。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学校不得拒收符合正常转学条件的转学生,不得拒收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转学生。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条  在籍学生的转学手续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开始办理,转入、转出学校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除父母工作变动、举家迁移等特殊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

  

三、休学复学

   第十一条  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定后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准予休学。

   第十二条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学生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经医学鉴定须长期隔离者,学校可要求其休学。

   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证明。

   学生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的,办理休学时须提供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法院、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为休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十三条  自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如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

   学生就读普通高中期间至多可休学三年。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内,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因服刑、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证明。法院、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复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报名、高考报名等特殊情况未到复学时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前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六条  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到下一年级就读。提前复学的原则上回原年级就读。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如不能及时复学,须由监护人提出继续休学的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并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续办休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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