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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发布时间:2026-01-20 15:4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市教育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标准

1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检查

【部门文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
第八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高校要根据《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严格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第九条 对已备案的校外教学点,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和质量监测,组织开展常规检查、“双随机”抽检和专项评估,建立健全校外教学点准入、评价、奖惩、退出和责任追究制度。要联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虚假宣传、买卖生源、代学替考等违法违规行为。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苏教规〔2021〕1号)
第二十四条 设区市教育局要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建立“双随机”监管机制,组织开展对站点的检查和评估,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站点,提出整改要求并通报主办高校;对拒不改正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站点,建议主办高校解除合作关系;对情节严重、发生以下问题的站点,在有效控制事态的同时,向省教育厅报告有关情况,提请省教育厅依法依规处理:
(一)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发布虚假招生信息、采取欺诈手段招生或存在严重扰乱招生秩序行为的;
(二)违规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经费管理混乱的;
(三)教学管理混乱,考试组织不规范,教学质量低劣的;
(四)教师出现意识形态问题或师德失范行为的;
(五)存在违规以站点名义招生、独立办学等超出站点职责、违反建站协议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形。

2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江苏省校外线上培训备案细则(试行)》《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和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现有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由备案改为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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