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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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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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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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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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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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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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部门规章】《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第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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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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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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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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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
第八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高校要根据《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严格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第九条 对已备案的校外教学点,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和质量监测,组织开展常规检查、“双随机”抽检和专项评估,建立健全校外教学点准入、评价、奖惩、退出和责任追究制度。要联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虚假宣传、买卖生源、代学替考等违法违规行为。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苏教规〔2021〕1号)
第二十四条 设区市教育局要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建立“双随机”监管机制,组织开展对站点的检查和评估,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站点,提出整改要求并通报主办高校;对拒不改正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站点,建议主办高校解除合作关系;对情节严重、发生以下问题的站点,在有效控制事态的同时,向省教育厅报告有关情况,提请省教育厅依法依规处理:
(一)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发布虚假招生信息、采取欺诈手段招生或存在严重扰乱招生秩序行为的;
(二)违规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经费管理混乱的;
(三)教学管理混乱,考试组织不规范,教学质量低劣的;
(四)教师出现意识形态问题或师德失范行为的;
(五)存在违规以站点名义招生、独立办学等超出站点职责、违反建站协议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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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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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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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小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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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的意见》(教基〔2019〕16号)
第二条第八款 各地各校要切实增强实验教学安全意识,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验教学安全预案。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完善教学用试剂(药品)中的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运输、储存、保管、使用、回收管理办法,既要保障实验教学正常开展,又要确保使用安全,达到环保要求。
第三条第三款 市县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实验教学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强化督导评估和检查结果运用,对存在实验教学条件保障不到位、不按规定开足开齐实验课程、不落实实验教学安全管理责任等问题的地方和学校,要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部门文件】《中小学实验室规程》(教基二[2009]11号)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验室建设的领导。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管理和教学规范;做好督导实验教学和考核、评估实验室使用效益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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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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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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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小学图书馆(室)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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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教育部 文化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新时期中小学图书馆建设与应用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2号)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图书馆建设与应用工作纳入依法治校,作为中小学校综合督导评估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认定的重要内容,完善评估标准和实施细则,定期开展应用管理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学校管理考核,督促和指导做好相关工作。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和相关出版领域的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的研制和执行工作,不断推进图书馆建设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
【部门文件】《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教基〔2018〕5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图书馆的规划和管理,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和学校做好图书馆的建设、配备、管理、应用、培训、评估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出版物采购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中小学图书馆藏书质量和管理服务的督导评估,推动提高馆藏文献信息质量和服务效能。图书馆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和校长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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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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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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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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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江苏省校外线上培训备案细则(试行)》《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和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现有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由备案改为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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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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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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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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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四条 第二款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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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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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幼儿园经营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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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
第二十四条 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应将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报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当地教育部门应对相关利益企业和幼儿园的资质、办园方向、课程资源、数量规模及管理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核,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幼儿园控制主体或品牌加盟主体变更,须经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审批,举办者变更须按规定办理核准登记手续,按法定程序履行资产交割。
第二十九条:加强幼儿园保育教育资源监管,在幼儿园推行使用的课程教学类资源须经省级学前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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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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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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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义务教育法》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部门文件】《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
第三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教材选用、使用监测机制,对教材选用使用进行跟踪调查,定期对教材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并通报结果。
第三十六条 教材管理工作接受相关部门、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监督。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地教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区域内的教材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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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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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或个人遵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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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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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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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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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小学生校服、作业本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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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范性文件】《教育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标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
三、有效规范校服市场。工商部门要严格依法进行校服生产企业登记注册,确保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校服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单位指导,不得违反市场原则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干涉交易。教育、工商、质监部门要严查对本地校服生产企业进行地方保护的行为,充分保障校服市场公平。
四、加强校服质量检查。校服供应和验收应实行“明标识”制度。各采购单位购买的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明确相关要求,确保采购单位在接收校服时进行检查验收,查看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标识。鼓励实行“双送检”制度。在供货企业送检的基础上,采购单位可结合实际,将一定数量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用不得强制向家长收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向所在地质监部门及其所属专业纤检机构通报校服供货企业名单。各地质监部门所属专业纤检机构要加强对校服供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
十、健全校服工作机制。中小学生校服工作涉及环节多,需要多部门配合,教育、工商、质监、标准部门要主动负责,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的作用。要强化由教育部门牵头的部门联动机制建设,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分工合作、务求实效。要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作用,通过行业自律保障校服品质。各地要依据本意见制订本省级中小学生校服管理意见,细化各项工作措施,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工作原则、具体职责。每年定期开展校服质量联合专项检查,督促校服生产企业、销售商、中小学校等做好校服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将适时派出联合督查组,开展校服工作专项督查。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政、环保、农业、卫生、旅游、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设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工作文件】《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通知》
【强制性国家标准】GB/T31888-2015《中小学生校服》;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40070-2021 《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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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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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含托幼机构)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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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部门规章】《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第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定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每学期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部门规章】《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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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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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规范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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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第四十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公开民办学校举办者情况、办学条件等审批信息。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部门规章】《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教学管理指教育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在培养目标、专业或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建设、教师聘任、教学场所、学籍管理以及其它有关教学方面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逐步制定对学校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办法;对教学管理工作做得好的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或办学与招生广告不符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应酌情予以罚款、整顿,直至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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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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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校园安全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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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八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校园安全,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第十六条 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安全防范系统纳入建设规划,加强指导、检查,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安全防范投入,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二)定期组织专项督导,每学期至少深入学校开展1次全面的安全工作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专项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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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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