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12-27 11:18 来源: 无锡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470/2021-00081
- 发文日期
- 2021-12-27
- 公开日期
- 2021-12-27
- 文件编号
- 锡教规〔2021〕2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教育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科技、教育--教育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学校,学生,通知
- 内容概述
-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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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教育局,各有关直属中小学校,市属各有关民办学校:
根据《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全面推进中小学课后服务进一步提升课后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锡教发〔2021〕69号)精神,为进一步拓展课后服务渠道,丰富校内课后服务活动内容,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校内课后服务行为,充分满足学生发展兴趣特长等特殊需要,我局制定了《第三方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第三方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办法(试行)
无锡市教育局
2021年12月27日
附件
第三方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拓展课后服务渠道,丰富校内课后服务活动内容,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校内课后服务行为,充分满足学生发展兴趣特长等特殊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第三方机构是指经教育、体育、艺术、科技等部门批准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以及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体育馆、科技馆等学生校外活动场所。
第三条 参与校内课后服务第三方机构的遴选工作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基本原则。
第四条 参与校内课后服务的第三方机构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培训资质;
(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三)培训内容以发展兴趣特长为主,价值导向正确,不提供境外课程;
(四)从教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能资格;
(五)收费合理,公益性为主。
第五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是参与校内课后服务第三方机构遴选的主体,根据适宜和适量原则,负责组织本区域参与校内课后服务第三方机构的遴选工作。学校是使用第三方机构的主体单位,负责第三方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参与校内课后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每年遴选一次,程序应包括初选、评议、确认、公示等环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准入名单库,向社会和学校公示公开,提供给学校和学生家长选择。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及学生需求,自主选择确定所需的第三方机构并与其签订服务合同,合同期一年。
第七条 利用第三方机构开展的课后服务项目可以实行代收费,鼓励各地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课后服务。学校应在报名前向学生家长公示第三方机构的服务内容和代收费标准等,坚持自愿参与原则,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与。代收费资金由学校统一保管,按照先服务后付费的原则在服务合同中明确结算方式。
第八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建立评估退出机制。制定评估标准,学校每学期组织参加服务的学生、家长、管理人员对入校服务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并反馈给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名单库中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整,对不达标的第三方机构坚决停止使用并移出名单库,同时将相关情况推送到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培训资质,并将相关情况上传至国家信用平台。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需要追究其他纪律或法律责任的,依纪依法移交相应主管部门处理。
(一)服务水平低下的;
(二)恶意在校招揽生源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服务的;
(四)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招生秩序的;
(五)违规干预第三方机构遴选和使用的。
第十条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第三方机构的课程纳入全市中小学课后服务管理平台,接受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学校要加强对入校服务第三方机构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有效处置。教育行政部门要畅通社会和群众监督渠道,联合教育督导部门定期对入校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