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教育局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实施办法
时间:2020-09-22 10:16 来源: 无锡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470/2020-00161
- 发文日期
- 2020-09-22
- 公开日期
- 2020-09-22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教育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科技、教育--教育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学校,教师,学生
- 文件下载
- 内容概述
- 无锡市教育局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实施办法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3号)和《省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9〕54号)精神要求,在市属教育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教育局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教育局相关处室、部门在依法对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市教育局相关处室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法行政、廉洁执法,遵守各项工作纪律。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谁公开,公正、透明。
第五条 统筹安排、综合实施,是指教育局相关处室、部门统筹安排本部门的检查事项,尽量组成综合执法检查小组,综合实施检查。
第六条 谁检查、谁反馈、谁公开,是指教育局相关处室按照抽查事项清单要求,由实施检查的各综合检查小组具体承办,并将抽查情况予以公示。
第七条 公正、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第八条 社会教育处负责指导和统筹相关管理处室开展对市场主体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做好对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核和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建设与维护工作。
第九条 教育局各相关业务处室具体实施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十条 各相关业务处室应当梳理本处室依法应当对市场主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汇总形成市教育局随机抽查清单,并对外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自2020年始原则上应当对本部门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
第十二条 教育局相关处室、部门,根据监管职能和内容,以其登记的单位主体数据为基础,汇总建立本部门的单位主体名录库。
第十三条 各相关处室应从本处室依法取得江苏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中确定参加“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执法人员,政策法规处应根据各处室提交的执法人员名单,汇总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录入“双随机”系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专业技能或资格资质证件取得情况等。
第十四条 相关处室、部门在每年年底制定下年度抽查计划,社会教育处在每年1月底之前汇总并发布市教育局的本年度抽查计划。
第十五条 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
第十六条 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具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助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
第十七条 应当通过“双随机”软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随机进行匹配。运用“双随机”软件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应当综合考虑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十八条 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单位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同一单位,不同处室实施检查时,应当尽量同时实行综合检查。
对于投诉举报的、或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单位,应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 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应当在对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结果回填,并对外公示。
第二十一条 检查过程中,严肃工作纪律,不得妨碍抽查对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纪检监察部门实时对相关处室、部门组织实施的“双随机”抽查过程进行督查,对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抽查工作模式升级,营造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无锡市教育局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