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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审核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09-08-11 11:03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政府网站公开政务信息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由业务处室根据职责分工确定;对应当公开的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处确定;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签发。必要时,报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无 锡 市 教 育 局
无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八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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