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无锡市教育局网站    
  1. 本站支持IPV6
  2. 繁体版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法规文件及解读

关于印发《无锡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8-10-23 14:47    来源: 无锡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470/2018-00198
发文日期
2018-10-23
公开日期
2018-10-23
文件编号
锡教社函〔2018〕2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教育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科技、教育--教育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标准,培训,通知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无锡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各市(县)、区教育(文体)局:

  现将《无锡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无锡市教育局关于明确无锡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审批相关问题的通知》(锡教社通〔2017〕14号)同时废止。

 

  无锡市教育局

  2018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省纪委 省监委 省委教工委 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教育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纪发〔2018〕13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苏教规〔2017〕6号)、《省教育厅 省人社厅 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规〔2018〕4号)精神,现将无锡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公布如下:

  一、办学场所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安全的、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

  办学场所不得为居民住宅、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必须具备消防合格证明和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合格证明,有食堂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意见。

  冠名为“中心”的校外培训机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冠名为“学校”的校外培训机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500平方米。教学点、办学点的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培训机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地租赁期或使用期不少于3年,具有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

  二、注册资金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注册资金须实际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资证明文件。

  冠名为“中心”的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冠名为“学校”的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三、校长和师资队伍

  具有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培训内容相匹配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队伍。

  校长应为专职,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相应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管理工作。

  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兼职、兼课或作为专职管理人员。

  培训机构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收费和培训行为

  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课程标准。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其它条件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苏教规〔2017〕6号)执行。

微信公众号

微信

微博

微博

无锡普法

无锡普法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