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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加强资助经费管理的意见

时间:2018-02-12 18:24    来源: 无锡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470/2018-00028
发文日期
2018-02-11
公开日期
2018-02-12
文件编号
锡教财〔2018〕44号 锡财教〔2018〕2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教育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科技、教育--教育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学校,学生,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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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加强资助经费管理的意见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各市(县)、区教育(文体)局、财政局,各直属院校、市属各民办学校,有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保障和改善教育民生,健全学生资助体系,提高精准资助水平,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心接受教育,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7〕5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8〕1号)文件精神,现就完善教育资助制度加强资助经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家、省、市相关部署要求,加快构建精准资助、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项助学政策,着力扩大资助比例,提高资助水平,加强经费管理,更好发挥资助功能,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坚持合理认定,规范执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严格认定程序,简化证明手续,依托信息共享系统开展信息比对,提高认定工作科学化水平。

  ——坚持精准资助,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实施分档资助,优先资助特别困难学生,适当提高比较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兜底保障一般困难学生,做到应助尽助,提高资助精准度。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保护学生尊严,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谈话、家访等隐性方式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注重保护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坚持规范监管,提高学生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加强资助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

  二、认定工作

  (一)落实认定工作责任。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要贯彻落实《无锡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工作的统筹,指导、检查和督促学校开展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认定和资助工作纳入对学校办学评价的范畴,每年组织一次绩效考核,督促学校提高工作水平。校(园)长是认定和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工作小组,确定专门部门负责,做好认定和资助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各市(县)区教育局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建设,确定机构名称,明确机构负责人,刻印机构公章,并保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安排办公场所、设备和业务经费,保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独立、高效开展工作。学校要明确专人负责认定和资助工作,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并保持人员稳定,保证资助工作持续有效开展。对从事资助工作的人员,学校在年度考核中应当认定相关岗位工作量。要完善班主任岗位职责,把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作为班主任的重要责任之一,加强日常督促检查。

  (三)规范认定工作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按照学生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复查、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程序进行。认定过程中,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复杂的,可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合理调整其认定等级。学校要制订具体的认定工作流程和规定,确保认定工作有据可依、有序进行。要创新认定及公示的方式方法,减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影响。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应当以学生申请、相关证明材料、走访核实情况为主要依据,不得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学校公示审查结果应当选择合适方式、合适地点,减少对学生心理的影响,公示时一律不得出现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银行卡号等个人敏感信息。

  (四)优化认定工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比对机制,依托和运用政府信息共享系统,与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库进行比对,及时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并将符合认定条件的比对信息告知相关学校。同时,开展电子证件(证照)查验,对通过查验的学生,由学校告知不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要完善学籍管理,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信息比对提供支持。学校要根据比对信息、查验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资助申请。

  三、资助标准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自2018年春季学期起调整各级各类教育资助标准。调整后的资助标准为:

  (一)学前教育

  1.特别困难幼儿:减免保育教育费。公办幼儿园免费标准按实际收费标准执行;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高于同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按同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减免。

  2.比较困难幼儿:按照1200元/生/年的标准给予资助。

  3.一般困难幼儿:按照1000元/生/年的标准给予资助。

  (二)义务教育

  1.特别困难学生:

  (1)减免在校午餐费:减免标准为8元/生/天,减免天数按实际在校天数计算,不足部分由学校承担;

  (2)减免社会实践活动费:每学期减免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公布的公办学校收费标准执行,按实结算后的不足部分由学校承担;

  (3)给予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1500元/生/年、初中2000元/生/年。

  2.比较困难学生:按照小学1200元/生/年、初中1500元/生/年的标准提供生活补助。

  3.一般困难学生:按照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的标准提供生活补助。

  (三)普通高中

  1.特别困难学生:

  (1)减免学杂费和住宿费:公办高中免费标准按所在学校实际收费标准执行;民办高中收费标准高于同类别公办高中收费标准的,按同类别公办高中收费标准进行减免。

  (2)发放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2500元/生/年。

  2.比较困难学生:按照2200元/生/年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3.一般困难学生:按照2000元/生/年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四)中等职业教育

  按照国家、省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执行。

  四、经费管理

  (一)资助经费安排。每年9月底前,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资助人数和资助标准,测算下一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所需经费。财政部门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足额保障。

  (二)资助经费发放。各校要严格按照年度预算和经认定的资助对象名单发放资助经费,减少资金拨付环节,原则上要以打入申请人本人银行卡的方式进行发放,做到资金直达。各地一律不得发放现金,不得以实物、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资助经费。

  (三)事业收入提取。各地各校要完善政府助学金、校内奖学金、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办法。普通高中学校、幼儿园要按照规定,每年从学费收入(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对家庭突遭变故的困难学生进行临时救助等资助工作。事业收入提取比例按照《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36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44号)文件执行。

  (四)完善经费监管。各级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助的管理,完善学生资助经费监管制度。各校要严格执行财务规定,对资助经费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要加强学生资助工作信息化建设,资金发放10个工作日内要将学生资助各类信息同步录入国家和省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无锡市阳光扶贫监管系统,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到资助统计信息、学生学籍信息、资金发放管理信息三者一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定期组织资金发放情况专项检查和监督,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各地各校要定期开展学生资助工作自查自纠,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拓展筹资渠道。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优惠政策措施,大力宣传社会力量捐资助学的做法和典型,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统筹各类奖助学资金,提高资助成效,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五、政策宣传

  (一)把握宣传时机。各地各校要把握好暑期和新生入学两个重要时间点,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形成集中宣传态势。各学校(幼儿园)在每年发放录取通知时,要附带学生资助相关政策介绍资料。

  (二)拓宽宣传渠道。要充分利用教育宣传阵地,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和个人移动终端等传媒平台,全面、深入、持续地进行宣传,使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知晓学生资助政策。要组织走进社区街道、走进学生家庭,了解情况、介绍政策,消除宣传盲区和工作死角。要设立咨询热线电话并对外公布,确保热线电话顺利畅通,及时为学生和家庭答疑解惑,解决问题。

  (三)加强资助育人。积极选树典型,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受助学生励志、感恩、诚信的典型,为广大学生树立身边的榜样,促进受助学生成长成才,扩大学生资助工作的成效。



无 锡 市 教 育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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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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