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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湖教育人才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01-04 09:01    来源: 无锡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470/2018-00001
发文日期
2017-12-2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文件编号
锡教人〔2017〕322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教育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科技、教育--教育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科学,学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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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太湖教育人才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各市(县)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人社局、教育局,各直属院校、有关事业单位:
  现将《太湖教育人才计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教育局
2017年12月25日


太湖教育人才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无锡教育发展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太湖人才计划”打造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的意见》(锡委发〔2016〕8号)、《关于深化“太湖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锡委发〔2017〕40号)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太湖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相关实施办法的通知》(锡人才办〔2017〕1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旨在建立体现教育行业特点、符合教育人才成长规律的人才引育机制,健全人才激励机制,打造一支素质超群、后劲充足、持续发展的教育高素质人才队伍,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质教育需求和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新无锡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院校(含市属高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教师发展机构、校外教育机构、教育信息化机构等)。在锡高校引进高层次人才,按现有政策执行。


第二章  引育对象
第四条  根据教育行业特点,在全市重点支持引进、培育五类教育人才。第一类为名家人才,第二类为专家人才,第三类为杰出人才,第四类为优秀人才,第五类为青年人才。
第五条  教育名家人才主要是指:师德高尚、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能力国内领先、工作业绩特别显著,并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教育名家,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一)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核心成员;
(二)教育部最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
(三)全国著名校长(仅限引进);
(四)与上述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第六条  教育专家人才主要是指:师德高尚、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能力省内领先、工作业绩显著,并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教育专家,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一)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核心成员、省教学成果特等奖核心成员;
(二)全国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核心成员;
(三)国家级教学名师;
(四)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
(五)全国知名校长(仅限引进);
(六)省级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第一层次培养对象;
(七)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八)省级教育系统最高层次培养对象;
(九)与上述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引进教育专家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第七条  教育杰出人才主要是指:师德高尚、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水平市内领先、工作业绩突出、并能有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教育人才,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一)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核心成员、省教学成果一等奖核心成员;
(二)全国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二等奖核心成员、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核心成员;
(三)省级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第二层次培养对象;
(四)地级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五)地级市教育系统最高层次培养对象;
(六)省级知名校长(仅限引进);
(七)与上述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引进教育杰出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第八条  教育优秀人才主要是指:师德高尚、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水平较高、工作业绩优良,并能发挥示范作用的骨干教师和优秀校长,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一)省教学成果二等奖核心成员;
(二)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二等奖核心成员;
(三) 正高级教师(仅限引进)、省特级教师、省教学名师;
(四)省职业教育领军人才培养对象;
(五)地级市知名校长(仅限引进);
(六)地级市名教师;
(七)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以上专业人才;
(八)具有特殊专长的专业技术人才;
(九)与上述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引进教育优秀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第九条  教育青年人才是指:师德高尚、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水平良好,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拔尖人才。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一)40周岁以下的地市级学科带头人或全国教学基本功大赛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二)35周岁以下的县级学科带头人、省级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最高奖项获得者;
(三)35周岁以下的博士;
(四)与上述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十条  对全市教育系统从无锡市以外引进的人才以本人名义在锡购房并经认定的,给予相应标准的安家补贴;在锡租房并经认定的,在补贴标准内据实报销合同期内的租房费用,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一)名家人才实行“一事一议”;
(二)专家人才每人80万元,月租房补贴标准为每月5000元以内;
(三)杰出人才每人50万元,月租房补贴标准为每月4000元以内;
(四)优秀人才每人30万元,月租房补贴标准为每月3000元以内;
(五)青年人才每人10万元,月租房补贴标准为每月800元以内。
安家补贴分五年在补贴限额内据实支付,每年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在考核通过后支付总额的五分之一,期间离开单位的,从离开当年停止发放;在锡租房的,自离开单位次月停止报销租房费用,连续领取租房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  对全市教育系统从无锡市以外引进和自主培育的各级各类教育人才,经审核认定后,分别给予一定标准的一次性人才奖励或津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对于自主培育的各级各类教学成果奖、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教学基本功大赛奖项获得者和全国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于获奖当年发放一次性人才奖励。
对于各级各类教学成果奖、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教学基本功大赛奖项获得者和全国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以外的市外引进和自主培育教育人才,给予人才津补贴。
(一)名家人才给予每人每月10000元;
(二)专家人才给予每人每月8000元;
(三)杰出人才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
(四)优秀人才(不含正高级教师)给予每人每月2000-4000元,其中省特级教师、省教学名师每人每月4000元,其他类别每人每月2000元。
(五)青年人才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
人才津补贴根据人才认定和年度考核情况发放。对于各类培养对象,凡取得结业证书的,按相应标准发放,凡在培养期内的,按相应标准的50%发放。各类人才从所在单位辞职、离职或退休的,从下月起停止发放人才津补贴。
第十二条  人才津补贴和安家补贴拨付均实行就高原则,不同类别的同一人才按最高标准拨付,不重复累计。已兑现人才津补贴的省特级教师、地级市名教师和学科带头人不再享受原骨干教师年度考核奖励。
第十三条  为各类引进教育人才设立特聘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实行“专岗专用、人退岗收”。允许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用于引进教育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或创业导师。

第四章  人才认定
第十四条  市外引进人才采用评审方式认定:由用人单位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名家人才和专家人才经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市(县)区人才办同意后上报,由无锡市教育局统一组织评审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审定;杰出人才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无锡市教育局审核认定;优秀人才和青年人才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评审认定,报无锡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五条  自主培育人才采用考核方式认定:名家人才和专家人才经无锡市教育局考核认定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杰出人才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无锡市教育局考核认定;优秀人才和青年人才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考核认定,报无锡市教育局备案。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成立市教育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部门组成,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负责教育人才引育管理统筹协调,建立工作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人才引育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对教育人才建设工作的规划和指导,建立健全教育人才信息数据库,完善教育人才工作激励机制,强化人才绩效考核和动态管理,为教育人才引进、培育和使用提供制度保障。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人才引育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目标任务,充分展示教育人才引育成果,在全市营造尊重人才、人尽其才的良好氛围。
第十八条  实施引才育才主体奖补支持计划。对“太湖教育人才计划”实施中组织领导有力、政策支持力度大、发展平台层次高、服务保障成效好、引才育才绩效显著的市(县)、区,经考核认定,每年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引才育才工作奖补经费,主要用于人才项目资助、人才培养补贴、名师团队建设、青年教师培养、人才研修培训、专家体检疗养、产学研合作等方面的支出。市辖区引才育才工作奖补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承担,江阴、宜兴引才育才工作奖补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  各类人才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聘任合同,取消其相应经费补贴,追缴相关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严重不足;
(二)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既定工作目标与任务;
(三)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四)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五)违反师德师风规范或违法、违纪造成恶劣影响;
(六)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作为人才引进、培育和使用的主体,应认真做好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搭建发展平台,落实配套政策,对各类教育人才严格实行目标管理,明确其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业绩和经费使用等情况。用人单位在申报人才项目中如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取消该单位设置特聘人才引进岗位的资格,取消相关经费补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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