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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监管】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6-11-30 15:35    来源: 无锡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470/2017-00195
发文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教育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科技、教育--教育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学校,招生,学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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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办学体制,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和管理,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教基〔2015〕4号)以及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的意见》(锡教发〔2015〕188号)等法律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要件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条件、保育教育质量达到同类公办幼儿园水平,受政府委托和资助提供学前教育服务,并比照执行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民办幼儿园。凡被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幼儿园达到国家、省规定的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经市(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资质。

    2. 幼儿园经专业机构评估认定,其保育教育质量达到省定三类幼儿园标准之一(省优质园、市优质园或市合格园)。

    3. 幼儿园自愿申请,并经当地政府同意授权,书面委托幼儿园提供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4. 幼儿园收费比照当地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幼儿园财务、资产管理规范,依法定期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程序

    1. 民办幼儿园对照相关条件,向市(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相关承诺。

    2. 市(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当地财政、物价等部门,审核幼儿园的办学资质、办园质量和财务管理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初审通过幼儿园名单。

    3. 初审通过的民办幼儿园,由各地人民政府与其签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并履行相关手续,正式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4. 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报当地及市级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备案,并在江苏省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中标注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5. 2011年以前开办的民办幼儿园,自愿不再履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义务的,应于上一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进行财务审计、结算,经同意许可并公示后,履行相关手续,方可脱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质。

    6. 各地应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实施细则,原则上至少每3年认定一次,并于当年5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及其收费标准、其他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及其收费标准,接受群众监督。3年内,如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应及时公布相关变动名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

    1. 各地应当在公办幼儿园学位不足的地区,优先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到2018年原则上确保为每个有需要的适龄幼儿提供一个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学额。

    2.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招生,优先满足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入园。

    3. 凡2011年后新建成的城镇和新农村建设配套幼儿园,若没有举办为公办幼儿园的,原则上应申请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其中2011年—2016年建成(举办)的配套(民办)幼儿园,在合同(协议)举办期限内,可选择按原合同(协议)约定的条款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合同(协议)举办期满,按新规定执行。

    4.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须保障在园保教工作人员,在教育科研、教师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同等权利。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公办、民办幼儿园协同发展机制,帮助薄弱民办幼儿园提高办园水平。

    5. 各地应当利用年检、审计、督导评估、常规管理等方式,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监管工作。对办园行为不规范、保育和教育质量下降、侵害教职工合法权益、擅自挪用财政资助经费、减少应有办园投入、违规乱收费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减少财政资助金额、停止专项资助、取消普惠资质等方式,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管理

    1. 各地应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学成本进行全面测算,合理确定举办者、公共财政和服务对象分别承担的比例。确保幼儿园不因财政资助而减少应有的办园投入,并保证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保障幼儿园可持续发展所需经费。

    2.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县)、区物价和教育部门依据幼儿园正常办学成本、财政资助等相关情况,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等级无财政拨款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10%。凡2011年—2016年期间已按办学合同(协议)约定的条款举办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其收费标准暂时仍按合同(协议)约定执行,即服务区内幼儿按公办幼儿园(最高不超过550元/生.月)执行,服务区外幼儿按办学成本并经当地物价、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各地应免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房舍租金,并按当地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拨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对于幼儿园因执行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而带来的办园经费不足,各地还可以采用专项补助、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多种方式给予资助。脱离普惠性资质的民办幼儿园,在政府资助和收费标准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3. 各地要在2017年7月底前出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办法,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经费纳入统一管理。确保财政资金规范使用,确保幼儿园教师的社会保险、基本收入等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4.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出具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定期公开幼儿园师资、在园幼儿和经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5. 市将依据各地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管理和资助情况,根据我市民办教育奖补政策,给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

    6. 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专项奖补经费使用情况审计机制。凡恶意套取、挪用奖补资金的,要取消并追缴当年奖补资金,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招生,并吊销办学许可证。

    各市(县)、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实施细则。

    附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服务委托协议(参考样式).doc

  无 锡 市 教 育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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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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