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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规定切实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1 13:28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锡教规〔2017〕2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各有关直属院校,市属各有关民办学校:
  近日,教育部下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7〕1号,以下简称《通知》),省教育厅予以转发并提出了“五个到位”的要求,为进一步巩固教育综合改革成果,持续提升治理水平,推动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范有序入学、阳光监督入学,促进教育公平,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各地各校一并抓好落实。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抓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是贯彻落实上级要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回应群众关切,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并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教育部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教育厅在转发通知中明确了“确保思想认识到位、确保规范招生到位、确保均衡分班到位、确保责任督查到位、确保宣传引导到位”的要求,各地各校要按照要求不折不扣抓好贯彻落实。
  二、贯彻《通知》精神,坚守政策底线。《通知》明确强调,免试入学是法律赋予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校不得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其他教育机构合作,提前选拔、特殊培养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各地各校在开展招生工作过程中要坚决贯彻《通知》精神,不得突破免试入学的政策底线。
  三、强化工作举措,规范招生行为。我市今年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通知精神,巩固已有成绩,坚决纠正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做法,努力实现免试就近入学、规范有序入学、阳光监督入学。一是全面实行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入学,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民办学校,可以采用推荐、面谈、电脑随机派位等方式招生,各民办学校的招生方案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实施。二是规范公办学校招生,各公办学校按照小学划片入学、初中对口直升的方式进行招生,不得跨施教区组织招生。各公办特色初中要按照批准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确定科学、公开、公正的招生方式。三是今年起,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不得举办各种名义的重点班与非重点班;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所有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涉及义务教育的各种名义的实验班、特长班。四是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公办小学、幼儿园要积极支持民办学校招生,营造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五是加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范转学行为,除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实验班以外,其它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统一组织招收非起始年级学生。学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办学规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
  四是加强宣传引导,严格监督检查。各地各校要积极主动通过网络、微信、微博、报纸和张贴公告、发放告家长书等形式,广泛宣传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政策,就群众关心的政策疑难点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学校招生行为的监督检查,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对于违规招生的中小学校,要视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削减招生计划和政府专项奖补等处理。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开展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查,向社会公布督查情况。
 
  附件: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教育局
2017年3月20日
 
附件:
 
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
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苏教办基﹝2017﹞3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7〕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到位。
  一、确保思想认识到位。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教育获得感和教育满意度,是影响义务教育乃至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科学发展的核心环节。各地要高度重视,吃透内容,及时将本《通知》精神,向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汇报,向县区落实,向所有学校传达,严格按照《通知》精神,不折不扣地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切实巩固多年来全省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的重大成果,不断促进教育公平。
  二、确保规范招生到位。我省一年级新生入学年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各地各校要全面落实《通知》要求,细化具体操作措施,认真制订有针对性、操作性的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严格执行国家重申的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入学规定,完善和加强对学校招生宣传、入学材料收集、入学依据和入学方式等重点环节的督查,严禁以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在所有学校招生入学报名表中,不得有填写各类社会培训及等级证书的栏目。市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和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积极推进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民办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各地要切实做好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工作。严格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保障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有序开展。
  三、确保均衡分班到位。在严格控制择校的同时,坚持“零择班”原则。建立生源均衡分班制度,各地要提出学校均衡配置班级教师和均衡分班的意见,并加强指导和检查,各校要向社会公布新生分班原则和方案,邀请各方人员共同见证和监督阳光分班,当场公布结果。今年起,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不得举办各种名义的重点班与非重点班;除教育部《通知》明确的以外,所有中小学不得举办涉及义务教育的各种名义的实验班、特长班。确需举办的,必须经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确保责任督查到位。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主城区、热点学校的指导、管理、督查和监控。校长和老师不得参加社会上组织的影响规范办学行为和招生秩序的各种活动和宣传。学校主管部门要及时提前告知、把握苗头、过程指导、依法约谈。要开展招生工作专项督查,向社会公布督查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学校和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和责任追究。
  五、确保宣传引导到位。各地要通过各类媒体、在社区和学校张贴招生公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方便和服务广大群众。各地和学校要主动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招生入学工作方案、学校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学校办学条件、学校校长和师资队伍交流情况、招生入学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等。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7年3月9日
 
附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教基一厅[20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总体要求和教育部统一部署,从2014年起,各地教育部门将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改革作为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任务启动实施,经过三年持续大力推进,全国范围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和历史性突破,基本实现了免试就近入学、规范有序入学、阳光监督入学,有效缓解了“择校热”,有力促进了教育公平。为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持续提升治理水平,现就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巩固三年改革成果。2014年全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改革启动之初,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教育部聚焦义务教育招生入学问题倍受关注的19个副省级以上大城市,提出了明确的改革目标并已基本实现。2017年,19个重点大城市要在已有的工作基础之上,继续深化改革,巩固三年改革成果,全面实现2014年确定的各项目标。各区(县)100%的小学实现划片就近入学,原则上每所小学全部生源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95%的初中实现划片入学,每所初中95%以上的生源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初中所招收的特长生比例,降到区(县)初中总招生人数的5%以内。已经实现上述目标的城市要进一步巩固提高。举办实验班必须经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要严格控制规模,有科学公开公正的选拔方式。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择校热度较高的重点地区开展专项检查,对免试就近入学目标落实不力的进行约谈。
  二、有序扩大覆盖范围。免试就近入学是《义务教育法》根据儿童、少年身心发育的特点和义务教育的性质所确立的基本入学制度。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法律规定,根据突出问题和重点地区,加大工作指导力度,逐步扩大划片入学实施范围。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群众择校冲动强烈、“学区房”问题突出的地方,要一手大力推进均衡发展,一手积极稳妥推进多校划片(随机摇号、派位),片区调整时要按照依法治理的思路和办法,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充分参与,增强划片工作的认可度和公信力,新旧片区变化要设置合理的过渡期限。
  三、统筹城乡招生工作。要统筹做好县域内城乡学校招生工作,努力稳定乡村学校生源,均衡编班,防止产生新的城镇大班额大校额问题。要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加大软件均衡力度,合理均衡配置城乡师资,大力推进校长教师县域内合理流动,着力缩小城乡、校际教育质量差距。要加强政策引导,落实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比例不低于50%的要求,并向薄弱学校、农村学校倾斜,推动学生自愿合理分流。要继续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加快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做好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乡镇寄宿制学校要优先安排留守儿童住宿。
  四、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免试入学是法律赋予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校不得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合作,提前选拔、特殊培养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和规范,引导其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和方式,把学生的健康成长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民办学校,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可以引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
  五、强化履行各方义务。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就读小学一年级儿童的截止出生年月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统筹确定。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除加强对传统控辍保学重点群体监控外,要高度关注接受“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教育的学生。适龄儿童、少年未按《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及教育部门要立即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六、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各地要充分依托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提升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学籍管理系统在治理择校问题上的基础性、机制性作用。要通过学籍管理,及时掌握学生流动和辍学情况,为减少学生无序流动、全面实行就近入学、加强控辍保学提供技术支撑。但同时要进一步明确,学籍是学生入学的结果,不是入学和转学的前提条件,其主要功能是记录,转接学籍或新建学籍是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不得以学籍问题为由拒收学生。学生被学校招收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要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实现“人籍一致”;原来没有学籍的,要为学生新建学籍。暂无公民身份证号或原公民身份证号不可用的学生,可以先建立临时学籍号,待取得真实可用的身份证号并通过认证后,获得正式学籍号。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
  七、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受关注度高,各地要持续不断开展有效宣传引导工作。要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间,积极主动与相关单位、媒体取得联系,共同配合,就核心政策、群众关心的政策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要创新宣传形式、突破宣传难点、消除宣传盲点,特别要加强对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运用。要畅通举报渠道,对于举报的问题、顶风违规招生及乱收费行为,要认真核实查处。对违法违规的单位或个人要严肃处理,及时通报。要针对少数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休学或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等特殊需求,提前对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做好政策宣讲工作,增强告知及解释力度。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督促改正。
 
教育部办公厅
201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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