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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6-09-13 17:37    来源: 无锡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470/2016-00154
发文日期
2016-09-13
公开日期
2016-09-13
文件编号
锡教人〔2016〕194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教育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科技、教育--教育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学校,教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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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无锡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各市(县)、区教育局,各有关直属学校、事业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统一部署要求,现将《无锡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教育局

  2016年9月13日

  附件:

无锡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苏教人〔2016〕16号)和《江苏省实施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精神,结合无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为宗旨,以促进教师专业化为导向,通过建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紧密结合教师人事管理工作,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等情况,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提高教师教书育人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建立教师发展长效激励机制,强化教师的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终身学习,提升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二、注册对象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教师纳入注册范围:

  1.全市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三年制中等职业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

  2.在地方教研室、教师发展中心、少年宫、电化教育馆等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可评聘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

  (二)经省教育厅批准设置的五年制高职学校、五年制高师学校或增挂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分院的学校教师不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三、注册条件和材料

  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一)首次注册

  满足下列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能够提供聘用证书或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一年及以上的聘用合同;

  4.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其他人员申请注册前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5.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定期注册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能够提供聘用证书或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三年及以上的合同;

  4.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5.每个注册有效期内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5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培训学时的计算和认定按照江苏省教育厅颁布的《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6.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暂缓注册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未取得与岗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

  (2)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省教育厅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的;

  (3)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挂职、借调、培训、学术交流、短期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4)因患重大或难以治愈性疾病且无法从事正常教学连续达到2年以上的;

  (5)首次注册前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一个注册周期内任意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含未考核)的;

  (6)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2.首次注册时,对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并已在高学段任教满2 年且经学校教学考核合格的人员,可先给予注册合格结论,并限其5 年内取得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相应学段。在下一注册周期间,仍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否则暂缓注册。其他持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人员,首次注册时应给予暂缓注册的结论。

  3.暂缓注册者达到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基本条件且符合以下相应条件后,可在最近一次的注册受理期再次申请注册:

  (1)取得与任教岗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岗位;

  (2)补齐所缺培训学时,且在暂缓注册期间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72 学时的培训(其中县级以上培训不少于36 学时,中职学校专业课教师暂缓注册期间平均每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1 个月);

  (3)再次申请注册前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连续满一年及以上(长期病休康复后或经治疗后坚持参加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一学期及以上);

  (4)再次申请注册前一年考核合格;

  (5)处分解除,且当年年度考核合格。

  (四)注册不合格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的;

  (4)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包括无任何教师资格证书的)。

  2.注册不合格人员,原所持证书不再受理重新注册。

  (五)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3.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书或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所在学校公章);

  4.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6.省教育厅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7.身心状况可以正常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证明,经学校批准病休的,须提供病休证明。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1、2、3、4、7项材料,同时提交上一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或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暂缓注册人员再次申请定期注册,须提供暂缓注册情形消失证明或补证材料。

  四、程序步骤

  (一)个人申请。注册范围内教师本人在规定的注册受理期内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网址:www.jszg.edu.cn,开放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8:30—21:00)进行定期注册申请,打印好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二)学校审核。申请人所在学校(单位)按要求对申请人提交材料(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教师资格证原件、学校或主管部门聘书或聘用合同原件等)进行核实,并出具注册所需的其他各项证明材料,完成网上申请确认工作。

  (三)提交材料。申请人所在学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注册需提交的所有材料集中提交给受理注册的教育行政部门。

  (四)部门初审。受理注册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注册初审结论。

  (五)初审公示。受理注册的教育行政部门将注册初审结论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

  (六)市级复核。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复核,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终审。

  (七)省级终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八)作出注册结论。受理注册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教育厅终审意见公布注册结论,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进行注明。《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受理注册部门归档保存。

  五、序时进度

  (一)9月底前,各地各校广泛开展定期注册政策宣传,对所有在职中小学教师持证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摸清底数,全面完成定期注册范围内教师用于首次注册的资格证书补发、换发或重发工作。

  (二)10月10日—11月10日,定期注册范围内教师进行网上申请,并准备各项书面材料。各市(县)、区10月10日—10月31日完成网上申报,市属院校(单位)11月1日—11月10日完成网上申报。

  (三)11月10日—11月30日,各市(县)、区教育局完成初审工作,公示后报市教育局复核。

  (四)12月1日—12月10日,完成市级复核工作,报省教育厅终审。

  (五)12月底前,省教育厅对各市复核结果进行抽检,完成终审,并作出注册结论。

  (六)次年1月底前,受理注册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和定期注册申请表上填写注册结论,同时做好材料归档、证书返还工作。

  六、相关政策

  (一)符合注册范围对象规定条件的教师应在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期限内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申请注册不缴纳任何费用。

  (二)教师经首次注册合格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三)在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当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应注册至退休年度。已退休人员不参加注册。

  (四)一人一年只能对一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按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五)暂缓注册、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分级落实责任。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事关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各市(县)、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积极行动,尽快成立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并组织辖区内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要充分发挥县级教师发展中心等专业机构作用,给予必要的工作保障和经费支持,明确任务分工,切实履行职责,落实相关责任,重点抓学校责任人,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通过召开动员会、开展系统培训、网络信息发布、发放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国家和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有关规定,设立向社会公开的专门咨询电话,加强政策解读,使广大教师充分了解注册工作相关要求,最大程度地理解、支持并参与到改革中来。

  (三)加强规范管理,确保工作质量。各地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以学校为主体集中办理定期注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肃纪律,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时间节点,认真抓好各个环节工作,切忌走过场。妥善处理好注册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教师队伍稳定。对不按规定组织定期注册的学校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暂缓注册的教师要根据暂缓注册情形进行分类管理,暂缓期间不得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对注册不合格的要坚决退出教师队伍。

  八、本实施方案由无锡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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